一、各經營者要加強價格自律。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做到質價相符,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二、各經營者要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和價格公示制度。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做到標示醒目、字跡清晰、貨簽對位。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相應標價。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三、各經營者要自覺規范價格行為,嚴禁價格欺詐。要依法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欺騙性和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虛假標價、兩套價格、模糊標價、虛假折扣、虛構原價、誤導性價格標示等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要如實標示饋贈品的品名和數量,嚴格履行價格承諾。
四、各涉旅經營單位要進一步規范價格行為。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景點,必須嚴格落實門票價格及優惠政策,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優惠范圍和優惠幅度,不得強制搭售保險;必須做好門票價格及優惠政策公示工作。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景點、演藝場所及賓館、酒店、旅游購物、餐飲、停車場等涉旅經營單位,必須認真做好明碼標價,不得拒絕或不履行價格承諾,不得隨意漲價,嚴禁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五、各城鄉道路運輸企業、車站、各線路車司機必須嚴格執行城鄉道路客運價格政策,嚴格按國家政策對優惠人群實行優惠;客運企業、車站必需做好明碼標價工作,不得強制搭售保險。出租車及網約車營運必須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公交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政策,嚴格落實對特殊群體的優惠政策。
六、各行業協會或其他單位不得組織經營者串通漲價,操縱市場價格。要積極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七、各經營者要珍惜和維護樟樹形象,打造良好旅游環境,共謀發展。自本倡議書發布之日起,各經營者應當切實規范價格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加大市場價格監督檢查力度,對經提醒告誡后拒不整改的違法單位和個人,依法嚴厲查處,并公開曝光。
歡迎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對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若發現存在價格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12345舉報電話進行投訴舉報。
樟樹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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