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江鎮關于行政執法主體、人員、依據、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事項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文件要求,現將臨江鎮行政執法主體、人員、依據、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執法主體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二、執法人員
序號 |
證件編號 |
姓名 |
性別 |
工作單位 |
1 |
15797xxxx41 |
王婕 |
女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2 |
18379xxxx61 |
劉文劍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3 |
15270xxxx88 |
宋志華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4 |
13879xxxx47 |
敖勇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5 |
15279xxxx75 |
周慧琴 |
女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6 |
15779xxxx01 |
劉佳林 |
女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7 |
18779xxxx99 |
周翌鋮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8 |
18770xxxx47 |
陳恒心 |
女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9 |
13576xxxx08 |
王源慶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10 |
15279xxxx34 |
劉冬水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11 |
15279xxxx65 |
羅雯康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12 |
15279xxxx01 |
何山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13 |
13979xxxx11 |
劉文倩 |
女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14 |
18322xxxx73 |
張鵬耀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15 |
13707xxxx93 |
潘秋如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16 |
18720xxxx81 |
何建兵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17 |
13879xxxx06 |
彭秋如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18 |
13979xxxx36 |
付順生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19 |
18379xxxx22 |
晏凌云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20 |
13767xxxx86 |
劉國華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21 |
13576xxxx48 |
秦紅霞 |
女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22 |
18679xxxx30 |
胡瀟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23 |
18750xxxx96 |
章小武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24 |
13879xxxx11 |
黎建文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25 |
13979xxxx39 |
黃建華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26 |
13907xxxx82 |
尹云根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27 |
13607xxxx33 |
黃美如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28 |
15970xxxx98 |
鄒志敏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29 |
13979xxxx53 |
劉轉生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30 |
13707xxxx56 |
王小蓀 |
男 |
樟樹市臨江鎮人民政府 |
三、執法依據
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4、《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規劃法》、《江西省城鎮規劃條例》
6、《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9、《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10、《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11、《江西省加強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意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8、《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1、《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22、《森林防火條例》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第666號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修訂)
2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第666號令修訂)
2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四、執法程序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指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以及享有的權利與義務;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履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二)普通程序
除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外,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符合立案標準的,及時立案,并經過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不得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五、救濟途徑(救濟渠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或樟樹市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樟樹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