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犬、貓動物檢疫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犬、貓產地檢疫規程等法律法規要求,調運犬、貓必須逐只實施產地檢疫,逐只出具檢疫證明。農業農村部新修訂的犬產地檢疫規程及貓產地檢疫規程分別從檢疫范圍與對象、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程序與內容、檢疫結果處理等多個方面對犬、貓的產地檢疫進行了明確的規范和要求,具體詳見附件。
附件一:犬產地檢疫規程
附件二:貓產地檢疫規程
附件一:
犬產地檢疫規程
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犬產地檢疫的檢疫范圍及對象、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犬的產地檢疫。
2.檢疫范圍及對象
2.1檢疫范圍
人工飼養的犬。
2.2檢疫對象
狂犬病、布魯氏菌病、犬瘟熱、犬細小病毒病、犬傳染性肝炎。
3.檢疫合格標準
3.1來自非封鎖區及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區域。
3.2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3 按規定進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且狂犬病免疫抗體檢測合格。
3.4臨床檢查健康。
3.5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4.檢疫申報
4.1 申報檢疫
貨主應當提前3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檢疫申報單。
4.1.2狂犬病免疫證明、免疫有效保護期內出具的免疫抗體檢測報告。
4.1.3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犬,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提供檢疫申報單、原始檢疫證明和完整進出場記錄。鼓勵使用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申報檢疫。
4.2 申報受理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申報材料審查情況和當地相關動物疫情狀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或協檢人員到現場或指定地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4.3查驗材料
4.3.1查驗申報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檢疫申報單相符。
4.3.2了解飼養場(戶)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及相關動物疫病發生情況,確認犬已按規定進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4.3.3查驗狂犬病免疫抗體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檢測結果是否合格。
4.3.4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犬,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查驗產地檢疫證明是否真實、進出場記錄是否完整。
4.4 臨床檢查
4.4.1檢查方法
4.4.1.1群體檢查。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主要檢查犬群體精神狀況、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食情況及排泄物性狀等。
4.4.1.2個體檢查。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主要檢查犬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視黏膜、胸廓、腹部及體表淋巴結,排泄動作及排泄物性狀等。
4.4.2檢查內容
4.4.2.1 出現行為反常,易怒,有攻擊性,狂躁不安,高度興奮,流涎;有些出現狂暴與沉郁交替出現,表現特殊的斜視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陰部等;意識障礙,反射紊亂,消瘦,聲音嘶啞,夾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縮小;下頜下垂,舌脫出口外,流涎顯著,后軀及四肢麻痹,臥地不起;恐水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狂犬病。
4.4.2.2 出現母犬流產、死胎,產后子宮有長期暗紅色分泌物,不孕,關節腫大,消瘦;公犬睪丸腫大,關節腫大,極度消瘦等癥狀的,懷疑感染布魯氏菌病。
4.4.2.3 出現眼鼻膿性分泌物,腳墊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節律性的抽搐;有的出現發熱,眼周紅腫,打噴嚏,咳嗽,嘔吐,腹瀉,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犬瘟熱。
4.4.2.4 出現嘔吐,腹瀉,糞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醬色樣血便,帶有特殊的腥臭氣味;有些出現發熱、精神沉郁、不食,嚴重脫水、眼球下陷、鼻鏡干燥、皮膚彈力高度下降、體重明顯減輕,突然呼吸困難、心力衰弱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犬細小病毒病。
4.4.2.5 出現體溫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腫,呈“藍眼”;嘔吐,不食或食欲廢絕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犬傳染性肝炎。
4.5實驗室疫病檢測
4.5.1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
4.5.2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應當逐只開展檢測。
5.檢疫結果處理
5.1檢疫合格的,逐只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將動物檢疫證明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
5.2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5.2.1發現申報主體信息與檢疫申報單不符的,貨主按規定補正后,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5.2.2 未按照規定進行狂犬病免疫或免疫不在有效保護期的,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貨主按規定對犬實施狂犬病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護期內,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5.2.3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規定處理。
5.2.4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檢疫對象以外動物疫病,影響動物健康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按規定采取相應防疫措施。
5.2.5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5.2.6發現病死犬的,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規定處理。
5.2.7發現貨主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6.檢疫記錄
6.1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貨主姓名、地址、申報檢疫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
6.2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6.3電子記錄與紙質記錄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二:
貓產地檢疫規程
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貓產地檢疫的檢疫范圍及對象、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貓的產地檢疫。
2.檢疫范圍及對象
2.1檢疫范圍
人工飼養的貓。
2.2檢疫對象
狂犬病、貓泛白細胞減少癥。
3.檢疫合格標準
3.1來自非封鎖區及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區域。
3.2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3臨床檢查健康。
3.4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4.檢疫申報
4.1 申報檢疫
貨主應當提前3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檢疫申報單。
4.1.2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貓,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提供檢疫申報單、原始檢疫證明和完整進出場記錄。鼓勵使用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申報檢疫。
4.2 申報受理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申報材料審查情況和當地相關動物疫情狀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或協檢人員到現場或指定地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4.3查驗材料
4.3.1查驗申報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檢疫申報單相符。
4.3.2 了解飼養場(戶)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及相關動物疫病發生情況。
4.3.3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貓,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查驗產地檢疫證明是否真實、進出場記錄是否完整。
4.4 臨床檢查
4.4.1檢查方法
4.4.1.1群體檢查。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主要檢查貓群體精神狀況、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食情況及排泄物性狀等。
4.4.1.2個體檢查。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主要檢查貓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視黏膜、胸廓、腹部及體表淋巴結,排泄動作及排泄物性狀等。
4.4.2檢查內容
4.4.2.1 出現行為異常,有攻擊性行為,狂暴不安,發出刺耳的叫聲,肌肉震顫,步履蹣跚,流涎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狂犬病。
4.4.2.2 出現嘔吐,體溫升高,不食,腹瀉,糞便為水樣、黏液性或帶血,眼鼻有膿性分泌物等癥狀的,懷疑感染貓泛白細胞減少癥。
4.5實驗室疫病檢測
4.5.1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
4.5.2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應當逐只開展檢測。
5.檢疫結果處理
5.1檢疫合格的,逐只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將動物檢疫證明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
5.2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5.2.1發現申報主體信息與檢疫申報單不符的,貨主按規定補正后,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5.2.2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規定處理。
5.2.3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檢疫對象以外動物疫病,影響動物健康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按規定采取相應防疫措施。
5.2.4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5.2.5發現病死貓的,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規定處理。
5.2.6發現貨主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6.檢疫記錄
6.1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貨主姓名、地址、申報檢疫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
6.2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6.3電子記錄與紙質記錄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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