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財政局、農業(畜牧)局:
為了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制定了《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財農〔2017〕43號,見附件2),現將該辦法轉發你們,并結合江西實際,制定并印發《江西省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詳見附件1)。請你們遵照執行。
附件:1.《江西省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財農〔2017〕43號)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林業廳
2017年8月29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財政部、農業部、財政部駐江西省監察專員辦事處。
江西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7年8月29日印發
附件1
江西省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印發〈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43號)、《江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贛府發〔2016〕3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重點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補助、強制撲殺補助、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以及根據中央動物防疫政策要求,省級財政應承擔的納入農業技術應用與公共服務專項中的省級動物防疫補助經費。
強制免疫、強制撲殺補助病種按照農業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動態調整。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根據全省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和防控實際適時調整,提出需要增加強制免疫和強制撲殺的病種補助范圍。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當前補助對象為生豬,今后可按照國家和省里政策調整,拓展補助畜種范圍。
第三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動物防疫支出包括強制免疫補助、強制撲殺補助、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等。各市(縣、區)在完成各項動物防疫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可在本專項支出范圍內統籌使用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
第五條 強制免疫補助經費主要是用于開展重點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采購、免疫直補,免疫效果監測、人員防護、購買應急防疫儲備物資等,以及實施強制免疫計劃、購買防疫服務等方面,支出優先保證強制免疫疫苗采購和免疫直補資金。
允許按程序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行強制免疫“先免后補”,逐步實現養殖場戶自主采購,財政直補;對目前暫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強制免疫疫苗繼續實行省級集中招標采購確定供貨商資格,設區市比選確定疫苗品種及數量。
第六條強制撲殺補助主要是用于預防、控制和撲滅重點動物疫病過程中被強制撲殺動物的補助等方面。補助對象為被依法強制撲殺動物的養殖者。
第七條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主要用于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方面。按照“誰處理、補給誰”和“據實補助”的原則,補助對象為承擔病死豬收集、轉運、無害化處理等任務的實施者。
第八條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動物防疫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九條 強制免疫補助經費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省統計局最新公布的畜禽飼養量、單體畜禽補助標準和上年度工作執行情況、年度工作任務、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和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情況等。
省級強制免疫補助資金按照中央財政經費1:1的比例安排。各市(縣、區)應根據動物防疫工作實際需求,結合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安排強制免疫地方財政補助資金。
1.
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按照中央、省、設區市、縣財政分別承擔。省級財政按中央資金的20%比例安排補助經費,不足部分由市、縣兩級財政各按50%的比例承擔。各市(縣、區)可根據畜禽大小等因素細化補助標準。縣級農業部門會同縣級財政部門于每月5日前,向設區市農業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上一月度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統計表。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分配堅持“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縣級農業部門對上報的數據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縣級財政部門在縣級農業部門審核確認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合規性審核。
2.
設區市農業部門對縣級上報情況進行審核把關確認,并對上報的數據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于每季度結束5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經兩部門審核確認無誤后,由設區市農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上一季度的統計表上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一條強制撲殺補助資金根據實際撲殺畜禽數量,按財政部、農業部補助標準據實結算,中央、省、設區市財政分別按60%、20%、20%比例承擔,實行先撲殺后補助。各市(縣、區)可根據畜禽大小、品種等因素細化補助標準。設區市農業局會同財政局于每年3月5日前,向省農業農村廳報送本市上一年度3月至當年2月期間強制撲殺實施情況,報送內容包括各級財政補助經費的測算。強制撲殺補助資金分配堅持“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農業部門對上報的數據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財政部門在農業部門審核確認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十二條省農業農村廳根據中央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下達我省工作任務(任務清單),結合國家和省里動物防疫補助政策確定的實施范圍、畜禽飼養量和各設區市申請文件等下達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
省級財政應承擔的動物防疫補助經費可按照《江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在省人大批復后,于60日內提前預撥,待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到達再行清算。
中央財政動物防疫等補助資金應在財政部資金文件到達后的25日內,由省農業農村廳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按照“三重一大”研究決策程序報廳黨委會(或廳長辦公會)集體研究,通過后函告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及時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在財政部資金文件到達后的30日內下達,其中:強制免疫補助經費下達到各設區市,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和強制撲殺補助資金下達到各市(縣、區)。
第十三條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各地應當在省級下達的專項任務清單內安排使用,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完成。
第十四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根據分配計劃切塊下達,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強制免疫疫苗采購經費由設區市財政統一支付,疫苗直補、免疫效果監測、人員防護、防疫服務等經費由設區市根據各地檢測能力及工作需求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配到設區市本級和各縣(市、區)。疫苗直補經費由縣(市、區)財政直接撥付給符合要求的規模養殖場,強制撲殺補助經費由縣(市、區)財政直接撥付至被依法強制撲殺動物的養殖者,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由縣(市、區)財政直接撥付給承擔無害化處理任務的實施者。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使用管理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應通過多種形式推進信息公開,認真落實好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各地應當在資金分配結果確定或相關文件印發后7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對動物防疫等補助資金進行信息公開。各地信息公開要立足面向基層、貼近群眾的實際,通過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統一管理平臺、政府部門門戶網站、鄉鎮(村級)公告欄等形式進行公開。對分配到人(戶)的財政資金,應當公開補助對象的姓名、身份證號、地址、補助金額等詳細情況。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預算執行管理,提高預算執行的及時性與有效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將作為重要因素與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掛鉤。結轉結余的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按照中央和省級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實檢查補貼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或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級財政部門、畜牧獸醫部門應積極配合接受專員辦開展的相關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的重要依據。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各設區市農業局會同市財政局應于次年1月15日前報送項目實施總結,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方面。各設區市農業局應于每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省農業農村廳報送項目階段性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設區市財政局應當會同農業局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送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牲畜口蹄疫撲殺經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贛農字〔2002〕48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撲殺經費和疫苗經費管理的通知》(贛財農〔2005〕1號)、《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農計字〔2012〕205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農〔2015〕41號)同時廢止。
轉載自江西省財政廳網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