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樟樹市李掌柜家常菜在餐飲服務中提供的餐飲具抽檢不合格的違法行為作出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規定,責令以上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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