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朱峰委員: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您在樟樹市政協九屆四次會議上提出的《關于建議完善工業建設項目土地分割程序》(提案第17號)已移交我局辦理,針對您提出的建議,我局高度重視,認真組織研究,現答復如下:
1.關于分割轉讓條件。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0〕12號)等文件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經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將單宗地分割為多宗地、多宗地合并為一宗地。分割、合并后地塊應具備獨立分宗條件,涉及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和使用的,轉讓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有關權利和義務。土地分割轉讓應符合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整宗地投資額達到條件即可分割轉讓。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分割的,應從其約定。擬分割宗地已預售或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不得損害權利人合法權利。
2.關于完善分割程序。據了解,宜春市正在研究并起草詳細的分割轉讓指導意見,待宜春市出臺指導意見后我市參照執行。
樟樹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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