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部分 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局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及人員情況
第二部分 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局2022年部門預算表
一、《收支預算總表》
二、《部門收入總表》
三、《部門支出總表》
四、《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
十、《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表》
十一、《重點項目績效目標表》
第三部分 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局2022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2022年部門預算收支情況說明
二、2022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局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有關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起草樟樹市生態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樟樹市生態環境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樟樹市主體功能區劃。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樟樹市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參與并牽頭協調樟樹市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樟樹市應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樟樹市環境污染糾紛,開展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擬訂并監督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國家和省、宜春市下達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樟樹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樟樹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樟樹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宜春市生態環境局和樟樹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樟樹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樟樹市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監督執法。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開展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樟樹市政府委托對樟樹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提出環境保護意見。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定并組織實施樟樹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執行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相關標準和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負責轄區內的執法監測和江西省宜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事權以外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在線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樟樹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樟樹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樟樹市經濟發展的影響,組織擬定并協調實施樟樹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
(十一)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配合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協調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對樟樹市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執法。組織開展樟樹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樟樹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十三)組織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樟樹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四)負責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管理、培訓等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機構設置及人員情況
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局共有預算單位1個,為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局本級。編制人數74人,其中:行政編制11人,全額補助事業編制人數63人。實有人數94人,其中:在職人數74人,包括行政人員10人、全額事業人員50人、聘用人員14人;退休人員20人。
第二部分 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局2022年部門預算表
(詳見附表)
第三部分 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局2022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2022年部門預算收支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情況
2022年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局收入預算總額為869.14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869.14萬元,占收入預算總額的100%。較上年增加了277.06萬元,增加了46.79%。
(二)支出預算情況
2022年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局支出預算總額為869.14萬元,較上年增加了277.06萬元,增加了46.79%。其中:財政撥款收入869.14萬元,占收入預算總額的100%,較上年增加了277.06萬元,增加了46.79%。
按支出項目類別科目劃分:基本支出688.33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79.20%,較上年增加了108.05萬元,增加了18.62%。包括工資福利支出500.16萬元,較上年減少了24.39萬元,減少了4.69%;商品服務支出186.16萬元,較上年增加了138.98萬元,增加了294.57%;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2.01萬元,較上年減少了6.53萬元,減少了76.46%。項目支出180.81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20.8%,較上年增加了169.01萬元,增加了1432.29%。
按支出功能科目劃分: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04.79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12.06%,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了4.67萬元,增加了4.66%;節能環保支出724.47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83.35%;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了268.94萬元,增加了59.04%;住房保障支出39.88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4.59%,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了3.45萬元,增加了9.47%。
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劃分:工資福利支出500.16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57.55%,較上年預算安排減少了24.39萬元,減少了4.69%;商品服務支出186.16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21.42%,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了138.98萬元,增加了294.57%;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2.01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0.23%,較上年預算安排減少了6.53萬元,減少了76.46%;項目支出180.81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20.80%,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169.01萬元,增加了1432.29%。
(三)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2022年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局財政撥款支出預算869.14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100%,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了277.06萬元,增加了46.79%。財政撥款支出的安排情況是: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04.79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12.06%,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了4.67萬元,增加了4.66%;節能環保支出724.47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83.35%,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了268.94萬元,增加了59.04%;住房保障支出39.88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4.59%,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了3.45萬元,增加了9.47%。
2022年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局基本支出688.33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79.20%,包括工資福利支出500.16萬元,較上年減少了24.39萬元,減少了4.69%;商品服務支出186.16萬元,較上年增加了138.98萬元,增加了294.57%;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2.01萬元,較上年預算減少了6.53萬元,減少了76.46%。項目支出180.81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20.80%,較上年增加了169.01萬元,增加了1432.29%。
(四)政府性基金情況
2022年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2021年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與上年持平。
(五)國有資本經營情況
2022年沒有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2021年沒有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與上年持平。
(六)機關運行經費等重要事項的說明
2022年部門機關運行費預算186.16萬元,比2021年預算增加158.66萬元,增長576.95 %。主要原因是經費支出的標準有所提高。各項目支出經濟分類科目:辦公費29萬元、印刷費3萬元、水費1.2萬元、電費2.4萬元、郵電費3.6萬元、差旅費27萬元、維修(護)費3.6萬元、會議費3.6萬元、培訓費3萬元、公務接待費8.4萬元、勞務費68.7萬元、工會經費6.65萬元、福利費6.96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10萬元、其他交通費用9.05萬元。
(七)政府采購情況
2022年部門所屬各單位政府采購總額29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29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0萬元。
(八)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21年8月31日,部門共有車輛4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4輛,執法執勤用車0輛。
2022年部門預算安排購置車輛0輛,未安排購置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
(九)“全市鄉級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和垃圾填埋場監測費”項目情況說明
1.全市鄉級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和垃圾填埋場監測費項目
(1)項目概述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2022年江西省生態環境監測方案>的通知》(贛環監測〔2022〕17號)中第六章農村環境監測第二十三小節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規定了樟樹市2個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的基本項目(23項,化學需氧量除外,河流總氮除外)、表2的補充項目(5項),共28項監測。5個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表1中37項常規指標(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指標為選測項目)監測。監測頻次為: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監測一次,全年4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監測一次(前后兩次采樣至少間隔4個月),全年2次。如遇異常情況,則需加密監測。
《宜春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2021年宜春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計劃>的通知》(宜環監測〔2021〕1號)中第七章污染源監測中第十七小節污染源執法監測,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根據《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要求開展監測。水污染物排放、地下水水質、填埋區和填埋氣體排放口的甲烷體積分數、廠界惡臭污染物每3個月監測一次;封場后的生活垃圾填埋廠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物、總氮、氨氮等指標每3個月監測一次,其他指標每年監測一次。
(2)立項依據:《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2022年江西省生態環境監測方案>的通知》(贛環監測〔2022〕17號)、《關于印發<2021年宜春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計劃>的通知》(宜環監測〔2021〕1號)。
(3)實施主體: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監測站。
(4)實施方案:對全市2個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5個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1個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一年2次或4次的監測。
(5)實施周期:2022年全年
(6)年度預算安排:11.8萬元
(7)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
績效目標:對全市鄉鎮級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應檢盡檢,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準確掌握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放量,確保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物達標排放。
績效指標: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指標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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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出指標 |
數量指標 |
水、廢氣監測點數量(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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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指標 |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率(%)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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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指標 |
水質日常監測及時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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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標 |
在預算成本內進行(萬元) |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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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標 |
經濟效益指標 |
促進增加經濟效益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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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效益指標 |
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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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效益指標 |
監測水源質量(%)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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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影響 |
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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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指標 |
服務對象 |
群眾滿意度(%) |
90% |
二、2022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2022年宜春市樟樹生態環境局“三公”經費一般公共預算安排18.4萬元,比上年預算增加14萬元,增加了318.18%。主要變動原因:調整公用經費標準,環保督察頻次增加。其中:
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比上年增0萬元,比上年預算增長0%。主要原因:未安排。
公務接待費8.4萬元,比上年增加4萬元,比上年預算增長90.91%。主要原因是:調整公用經費標準,環保督察頻次增加。
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10萬元,比上年增加10萬元。主要原因是:調整公用經費標準,環保督察頻次增加。
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比上年增0萬元,比上年預算增長0%。變動主要原因是:無購車預算。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收入科目
(一)財政撥款:指市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教育收費資金收入:反映實行專項管理的高中以上學費、住宿費,高校委托培養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訓班培訓費等教育收費取得的收入。
(三)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反映事業單位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規定標準或比例繳納的各項收入。包括附屬的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附屬的企業上繳的利潤等。
(六)上級補助收入:反映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除財政撥款、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
二、支出科目
(一)節能環保(類)環境保護管理事務(款)行政運行(項)支出:是指環境保護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二)節能環保(類)環境保護法規、規劃及標準(項):反映環境保護法規政策的前期研究、制定,規劃的前期研究、制定及實施評估,環境標準試驗、研究和制定等方面的支出。
(三)節能環保(類)環境保護管理事務(款)其他環境監察與監測支出(項):是指生態環境部門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環境監測與監察方面的支出。
(四)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支出:是指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五)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項)支出:是指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六)社會保障和就業(類)其他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款)其他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項):是指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用于社會保障和就業方面的支出。
(七)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支出:是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