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部分 樟樹市公證處概況
一、單位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及人員情況
第二部分 樟樹市公證處2023年單位預算表
一、《收支預算總表》
二、《單位收入總表》
三、《單位支出總表》
四、《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
十、《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表》
十一、《項目績效目標表》
第三部分 樟樹市公證處2023年單位預算情況說明
一、2023年單位預算收支情況說明
二、2023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樟樹市公證處概況
一、單位主要職責
公證處的職責是辦理各類公證事務和相關的法律事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引導公民、法人正確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行為,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法治,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制止不法行為,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和現代化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二、機構設置及人員情況
樟樹市公證處共有編制7人,其中:事業編制7人,在編在崗實有人數7人。
第二部分 樟樹市公證處2023年單位預算表
(詳見附表)
第三部分 樟樹市公證處2023年單位預算情況說明
一、2023年單位預算收支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情況
2023年收入預算101.98萬元,其中:財政撥款53.98萬元,占預算收入總額的52.93%。其他收入48萬元,占預算收入總額的47.07%,較上年增長100%。
(二)支出預算情況
2023年支出預算101.98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23.5萬元。其中:
按支出項目類別劃分:基本支出53.98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23.5萬元。其中:工資福利支出46.73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23.39萬元;商品和服務支出7.25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0.11萬元。項目支出48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0萬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劃分:公共安全支出89.91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16.82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4.91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2.59萬元;衛生健康支出3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1.59萬元;住房保障支出4.16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2.51萬元。
按支出經濟分類劃分:工資福利支出46.73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23.39萬元;商品和服務支出7.25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0.11萬元。
(三)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2023年財政撥款支出預算53.98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23.5萬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劃分:公共安全支出41.91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16.01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4.91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2.59萬元;衛生健康支出3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1.59萬元;住房保障支出4.16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2.51萬元。
按支出項目類別劃分:基本支出53.98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23.5萬元;其中:工資福利支出46.73萬元,商品和服務支出7.25萬元。項目支出0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0萬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況
樟樹市公證處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
(五)國有資本經營情況
樟樹市公證處沒有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
(六)機關運行經費等重要事項的說明
2023年部門機關運行費預算 53.98萬元,比2022年預算增加23.5 萬元,增長 77.1 %。
按照財政部《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明確的口徑,機關運行費指各部門的公用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七)政府采購情況
2023年部門所屬各單位政府采購總額 0 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 0 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 0 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 0 萬元。
(八)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22年8月31日,部門共有車輛 0 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 0 輛,執法執勤用車 0 輛。
2023年部門預算安排購置車輛 0 輛,安排購置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具體為: 無 。
(九)樟樹市公證處項目情況說明
樟樹市公證處無相關項目。
二、2023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2023年市公證處 “三公”經費年初預算安排公證處0.56萬元。其中:
因公出國(境)費公證處0萬元,比上年無增減,主要原因是:沒有此項工作安排。
公務接待費0.56萬元,比上年增加0.56萬元,主要原因是:人員增加。
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比上年無增減,主要原因是:沒有安排采購計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指市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財政撥款、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
(五)法律援助: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為規定范圍內的經濟困難公民或刑事指定辯護案件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六)項目支出:指單位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工作 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