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5日上午8時10分許,樟樹鹽化工業基地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昊公司)重堿車間碳化工序內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8萬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2024年8月30日,樟樹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8·25”一般觸電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樟樹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人社局、市工業園區管委會等單位參加,并邀請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和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與事故調查。2025年2月27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復同意事故調查報告。
根據《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落實情況評估辦法》要求,樟樹鹽化工業基地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8·25”一般觸電事故整改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該起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
評估組依據《樟樹鹽化工業基地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8·25”一般觸電事故調查報告》,梳理出事故責任追究、對相關單位的處罰情況、落實安全監管責任、開展安全生產專項行動、加大隱患排查力度和加強安全基礎工作等5個方面內容,評估組采取調閱事故原始檔案、查閱相關文件資料、聽取匯報等方式,深入開展評估工作。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處理批復意見下達后,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各項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 劉某,男,出堿槽外委施工現場負責人,未持證上崗,未辨識現場地面存在等離子切割機電纜線風險,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盲目指揮人員搬運重量過大的出堿槽底板,在放置底板過程中觸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劉東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2. 雷某某,男,晶昊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不到位,督促、檢查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3年年收入40%的罰款,合計人民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整,(樟)應急罰〔2025〕執法2-6號。
3.肖某,男,晶昊公司總工程師,分管純堿分公司。未認真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一崗雙責要求,未認真檢查純堿公司重堿車間安全生產狀況和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外委單位違反操作規程行為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3年年收入20%的罰款,合計人民幣捌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整,(樟)應急罰〔2025〕執法2-1號。
4.龔某某,男,晶昊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晶昊公司純堿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在開具動火作業票時未認真審核作業人員證件,未開具關聯的臨時用電作業票,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外委單位違反操作規程行為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暫停其安全生產有關資格3個月,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3年年收入25%的罰款,合計人民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整,(樟)應急罰〔2025〕執法2-2號。
5.王某,男,重堿車間主任,負責重堿車間的全面管理和生產任務。作為車間主任,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對外委施工單位管理不到位,未合理安排外委施工監護人員,未對外委施工單位提前進場的情況采取措施,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外委單位違反操作規程行為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晶昊公司給予批評教育并按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理。2025年7月,晶昊公司已對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同時處以2023年度稅前績效薪酬部分3.5%的罰款,合計陸仟玖佰零柒元柒角伍分。
6.皮某某,男,晶昊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安全環保等工作。對外委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晶昊公司給予批評教育并按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理,2025年7月,晶昊公司已給予批評教育,并對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7.黃某某,男,晶昊公司安環部長,負責公司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作為安全部長,對部門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對特殊作業管理存在的問題未發現并糾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晶昊公司給予批評教育并按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理,2025年7月,晶昊公司已對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同時處以2023年度稅前績效薪酬部分1.5%的罰款。合計叁仟叁佰玖拾壹元壹角整。
8.周某某,男,協誠公司法人。作為協成公司主要負責人,督促、檢查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并消除出堿槽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3年年收入40%的罰款,合計人民幣肆萬壹仟叁佰叁拾伍元整,(樟)應急罰〔2025〕執法2-3號。
9.朱某某,男,協成公司項目經理,具體負責晶昊公司檢維修工作,作為項目負責人,未認真審核公司聘用的臨時工是否持有效證件上崗,未及時制止劉東冒險作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3年年收入30%的罰款,合計人民幣貳萬壹仟陸佰元整,(樟)應急罰〔2025〕執法2-4號。
10. 皮某某,男,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鹽化工作組干部,負責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有對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未有效履行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晶昊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力。2025年6月,其已向樟樹工業園區管委會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11.廖某某,男,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長,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有對樟樹市危險化學品、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未有效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晶昊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力。2025年1月,其已向樟樹市應急管理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12. 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未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外委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動火、臨時用電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及風險辨識管控不到位;外委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并結合《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93項發生一般事故第二檔的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晶昊公司處人民幣65萬元的罰款,合計人民幣陸拾伍萬元整,(樟)應急罰〔2025〕執法2號。
13.連云港協誠化工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外委單位,受晶昊公司委托對重堿車間進行檢維修作業,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作業人員資質審核不到位,現場作業安全管理不到位,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已將其列入承包商“黑名單”進行管理。
14.樟樹工業園區管委會在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上有差距,安全發展理念樹得不牢,對轄區內企業檢維修安全監管力度不夠,屬地責任落得不實。2025年3月,其已向樟樹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書面檢查。
15.樟樹市應急管理局落實部門監管責任有差距,危險化學品承包商安全監管工作存在漏洞。2025年3月,其已向樟樹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二)樟樹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吸取事故教訓,落實安全監管責任情況
1.舉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訓。事故發生當日下午,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在晶昊公司會議室對企業所有安全管理人員、車間主任及外包單位開展警示教育會,對事故進行原因分析,要求企業及外包人員要加強特殊作業安全管理的學習,吸取事故教訓。8月26日下午,市政府副市長邱修梁組織有關部門和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各級領導召開事故警示約談會,并組織全市危化企業開展事故教育培訓會;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全市危化企業發送關于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一般觸電事故的警示提醒,要求各企業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按照規范要求實施特殊作業,監護人員必須全程監護,強化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并實地拍攝事故現場,制作并組織觀看警示教育片。
2.充實力量,落實監管責任。樟樹市應急管理局結合本地危險化學品和化工醫藥行業實際,向樟樹市政府申請購買第三方社會化服務,通過聘請專家每季度對全市危化企業開展幫扶指導。同時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通過人才晉升方式配備了1名化學相關專業的安全監管分管負責人,配齊配強了與監管區域發展相適應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園區現有化工類監管人員11人,符合化工園區整治提升相關要求。
3.嚴格要求,壓實主體責任。督促各企業制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清單,全面落實全員崗位責任,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風險隱患管控措施,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主體責任落實能力。2025年以來,全市24家危化企業主要負責人帶隊開展多輪問題隱患自查檢查和應急演練,排查整改問題隱患126條,組織開展應急演練64次。
4.完善舉措,嚴控特殊作業風險。樟樹市應急管理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企業外委施工安全生產監管的通知》(樟安和防減救委辦字〔2024〕1號),進一步明確外委施工全過程安全監管要求,并嚴格要求全市危化企業落實特殊作業“兩個必須”管理制度:即作業前必須線上報備登記作業內容,作業中必須現場拍照上傳并落實防護措施。事故發生以來,通過線上登記系統共完成特殊作業報備2395次,均在作業過程中拍照上傳;依托樟樹市“五防五保”百日攻堅行動,市應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下旬起分批次組織對全市危化企業開展檢維修、特殊作業專項檢查,累計檢查24家危化企業,發現問題隱患121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已召集相關企業和部分園區檢維修外委施工單位進行集中通報反饋。
5.嚴格執法,強化安全監管。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及樟樹市應急管理局采取明查暗訪、突擊檢查、“四不兩直等多種方式,重點檢查危險化學品“兩重點一重大”、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等安全風險點,嚴厲打擊“四改兩違”(擅自改物料、改產品、改工藝、改裝置,違法中試邊研發邊生產、違法發包出租)、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非法違法行為。事故以來,開展專項監督檢查84家次,共排查隱患795條。開展幫扶指導18家次,共排查隱患244條。責令停產企業4家次,約談企業6家次。
6.狠抓落實,推進重點工作。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嚴格按照省、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重點工作任務要求,推進危險化學品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向縱深發展,圍繞危險化學品“一防五提升”的目標,打好安全風險防控“組合拳”,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全鏈條安全監管。2025年以來,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協同危化企業在本領域排查整治重大隱患41條;全市24家危化企業全面建立企業安全生產“吹哨人”和313制度,全員崗位責任進一步落實,隱患自查行動有序開展,共自查772條問題隱患,兌換獎勵3.046萬元。
三、存在問題及建議
評估發現存在問題:晶昊公司目前智慧二道門建設項目已與第三方簽訂合同,但未建設完成且投入使用。
四、評估意見
評估組綜合評估后認為,樟樹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能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事故各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為此提出如下建議:要持續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實開展危險化學品治本攻堅三年行動,督促企業緊盯重點部位、重點環節、重點崗位,持續查風險、除隱患、防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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