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吉安市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疲勞駕駛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5日9時53分許,周*兵(駕駛證號:3622011988****2455)駕駛車輛牌號贛DL7**3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吉安市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行駛至533國道19公里500米實施連續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違法行為,被樟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駕駛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樟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二:河北保定市某供應鏈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疲勞駕駛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5日10時42分許,徐*(駕駛證號:4323251977****0037)駕駛車輛牌號冀FZ4**2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河北保定市某供應鏈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行駛至臨江—牌樓0公里200米實施連續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違法行為,被樟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駕駛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樟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