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江西某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設置不符合標準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23日,樟樹市消防救援大隊對江西某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設計為丁類的C2、C3生產車間違規改為丙類生產車間、倉庫使用,未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設計為丁類的C3生產車間違規改為丙類倉庫使用,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設施設置不符合標準。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及《江西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之規定,樟樹市消防救援大隊對該企業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二:鄒某剛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5日,樟樹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樟樹市鹽化大道觀下葉家村路段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鄒某剛駕駛贛CC***3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去豐城市玉華山水庫工地轉運土方。經查實,涉案車輛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上的贛CC***3車牌系套牌,未辦理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車輛經營者鄒某剛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也無其他有效證明。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樟樹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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