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5日上午8時10分許,樟樹市鹽化工業基地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2024年8月30日,樟樹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8·25”一般觸電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樟樹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人社局、市工業園區管委會等單位參加,并邀請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和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詢問人員、查閱資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與建議。
經調查認定,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8·25”事故是一起臨時用電管理不規范及外委作業監護不到位造成的一般觸電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有關單位情況
1.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昊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18日,占地1490畝,位于江西省樟樹市鹽化工業基地,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為省屬國有企業江西省鹽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子公司。2022年7月1日,該公司由樟樹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換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2723906690U,注冊資本70928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為食鹽生產,食鹽批發,工業鹽、工業無水硫酸鈉、碳酸氫鈉、純堿、氯化鈣的生產及銷售等。
2011年2月17日,江西省發改委以贛發改產業字〔2011〕509號文對江西晶昊堿業有限公司江西省巖鹽資源綜合利用年產100萬噸純堿工程項目予以備案批復,主要建設100萬噸/年純堿裝置,配套建設鹽鈣聯產車間及熱電站等輔助生產及公用工程。2012年8月31日,江西省發改委以贛發改產業函〔2012〕272號文同意項目實施主體由“江西晶昊堿業有限公司”變更為“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原批復的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資金來源不變。
2013年2月,原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通過了江西省巖鹽資源綜合利用年產100萬噸純堿工程項目安全條件審查(贛安監危化項目審字〔2012〕1048號);項目分期實施,一期一階段實際建設規模為年產純堿30萬噸,2015年1月20日,原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通過了純堿一期一階段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贛安監危化項目審字〔2014〕1384號)。2016年7月正式破土動工,2018年7月全系統正式聯動投料試車,2019年6月完成純堿一期一階段安全驗收。2021年7月一期一階段續建項目60萬噸填平補齊項目并入純堿一期一階段老系統,形成年產60萬噸純堿生產能力。
2022年3月25日,晶昊公司取得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頒發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贛)FM安許證字〔2019〕M1739號),許可范圍為鹽礦60萬噸/年、南采區水溶法井組對流采鹵23口鹵井地下開采,有效期2022年4月4日至2025年4月3日。
2.連云港協誠化工設備安裝有限公司。連云港協誠化工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誠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0日,注冊地位于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中云黃嶺村部龍門大道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35677877487,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經營范圍包括許可項目:石油、化工設備、機電設備、起重機械安裝;管道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維護保養、防腐保溫。2024年8月21日,協誠公司與晶昊公司簽訂了純堿裝置節能技改工程1#-10#碳化塔出堿管線改造項目安全管理協議。承包施工內容主要為拆除舊管道閥門并制作安裝。
(二)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在重堿車間碳化工序4樓碳化塔出堿槽旁。事發時晶昊公司處于停產檢維修,外委單位協誠公司主要負責對碳化工序設備管道拆除及安裝。晶昊公司純堿分公司生產技術部對協誠公司人員資質及人員證件進行了審核,并對人員進行了安全培訓教育考核,晶昊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機構,公司任命了18名專職安全管理員,其中純堿板塊配備了8名安全管理人員。公司年初制定了《年度安全培訓教育計劃》及《應急演練計劃》,并與全員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制定了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特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組織開展了新員工三級教育培訓、承包商安全培訓、復產復工安全培訓及特殊作業培訓等。
2024年8月21日,晶昊公司純堿分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龔某某對事故現場協誠公司作業人員進行了培訓并考核。
2.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
晶昊公司主要負責人雷某某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2022年9月2日經宜春市應急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主要負責人雷某某組織建立了公司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了重堿車間從車間主任到一線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并于2024年1月8日組織制定并下發了《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安全環保績效考核方案(2024年修訂)》文件,方案明確了將外委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外委工程安全及外包勞務用工安全管理納入考核,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創建了非煤礦山企業二級標準化;組織制定了61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于2023年8月份修訂完善,2023年10月份組織修訂了純堿分公司各單位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了《晶昊公司2024年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8月19日,主要負責人召集晶昊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及外委單位負責人協調解決檢修期間安全生產問題,部署檢維修期間安全生產工作;保障了安全生產投入,晶昊公司2023年提取安全生產費用2658.1萬元,使用2083萬元,2024年截止8月份投入安全生產費用1357.9萬元;組織建立了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雙重預防體系,其中純堿分公司辨識公司級重點風險管控清單5個、車間級風險點127個、主要巡檢作業活動清單88項、主要設備設施清單64臺(套),2023年排查安全隱患249條,2024年1-8月份排查安全隱患197條,主要負責人雷某某每月帶隊開展了安全檢查;組織制定并實施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2023年8月重新組織修訂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向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備案,2024年3月29日晶昊公司與樟樹市政府聯合開展了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受限空間中毒窒息綜合應急聯合演練;2024年晶昊公司8·25一般觸電事故發生后,立即組織救援,并向應急管理局及工業園區管委會上報了事故情況。
綜合分析晶昊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履職情況,未發現其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3.連云港協誠化工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協成公司未成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未設立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未開展隱患排查,出堿槽施工作業面指定了劉某為現場負責人。
(三)事故發生經過
8月25日上午7時許,協誠公司5名員工劉某、林某、王某某、楊某、王某按照要求到達晶昊公司重堿車間碳化工序四樓對出堿槽及管線改造施工,劉某為現場負責人兼現場監護人員。在晶昊公司員工還未上班,也未安排監護人員到場的情況下,劉某、林某及楊某負責切割,王某某及王某負責打下手。上午8時10分許,在切割完舊鋼制出堿槽底板后,現場負責人劉某提議由他本人、楊某、王某及王某某合力將切割下來的出堿槽底板(長約1.5米,寬約1米,厚度6mm,重量約150Kg)搬運至平臺另一處空曠位置,四人在搬運中途將出堿槽放置地面休息了兩次,第三次將出堿槽放置地面時未注意地面有一根380V等離子切割機電源線,導致出堿槽的一角壓迫電源線,由于作業過程中未開具臨時用電作業票,未設置漏電保護裝置,四人在將出堿槽底板再次抬起時同時觸電,其中劉某靠近破損電源線附近且未穿戴絕緣手套,導致觸電嚴重倒地后被出堿槽底板壓住雙腿,王某也觸電倒地但意識清醒,楊某及王某某未受到傷害,事發后楊某將出堿槽底板從劉某身上搬開,林某及楊某等人立即對劉某及王某進行心肺復蘇按壓,王某現場已基本恢復。8時22分許,晶昊公司純堿分公司劉某在巡檢時發現人員觸電后立即向車間主任王某報告并撥打120急救電話,10時15分許,劉某因觸電經120搶救無效死亡,王某送醫院進一步檢查后發現身體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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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出堿槽底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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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等離子切割機電纜線放置在地面 |
(四)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晶昊公司純堿分公司重堿車間碳化工序4樓出堿槽旁,死者劉某觸電倒在地面上。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該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8萬元。
死亡人員基本信息:劉某,男,1970年出生,身份證號340402197012******,安徽淮南人。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4年8月25日10時30分,晶昊公司主要負責人徐某某電話向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11時許,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人及危化股負責人到達企業現場進行事故處置。
2024年8月25日11時18分,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人電話向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
2024年8月25日11時58分,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值班室書面報告事故情況。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2024年8月25日8時10分許,施工人員楊某、林某將劉某身上的出堿槽底板搬開,并對劉某及王某開展心肺復蘇救援。
2024年8月25日8時20分許,晶昊公司純堿分公司劉某在巡檢時發現人員觸電后立即向車間主任王某報告并撥打120急救電話,8時23分許,王某向純堿分公司經理李某某報告并立即趕至現場,8時29分,李某某向晶昊副總經理皮某某及總工程師肖某報告,8時31分,皮某某電話報知公司董事長雷某某,雷某某當時人在南昌出差,電話要求有關人員做好處置工作。8時35分左右,李某某、皮某某及肖某趕到事故現場,皮某某指揮現場的員工繼續對劉某開展心肺復蘇救援。
2024年8月25日10時15分許,劉某因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送醫院進一步檢查。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1.醫療救治情況
2024年8月25日8時22分,樟樹市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接到劉某報警后,立即調度2臺急救車,6名醫護人員趕往事故現場,8時45分,120急救中心抵達事故現場開展搶救。
現場死亡人員:劉某,現場對其開展搶救;10時15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2.善后情況
事故發生后,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及晶昊公司組織專人協助協誠公司對死者家屬進行安撫溝通,2024年8月27日協成公司與死者家屬就經濟賠償事宜達成諒解協議,遺體隨后火化。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從事故應急處置總體情況看,事故發生后晶昊公司相關人員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救援并停止施工。樟樹市應急管理局、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組織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分析事故原因,進行應急處置、現場勘查和輿情管控工作,樟樹市分管副市長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事故企業召開事故警示約談會,相關工作平穩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協誠公司現場負責人劉某違反臨時用電操作規程,未按要求申請開具臨時用電作業票,在未設置漏電保護裝置的情況下直接將等離子切割機電纜線插至車間臨時開關處,且作業現場電纜線十分凌亂,隨意放置在地面,在搬運出堿槽底板過程中,出堿槽底板壓迫等離子切割機電纜線,導致劉某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過事故現場勘查、詢問和事故現場視頻資料分析,排除人為故意破壞、突發災害因素等影響。
(三)間接原因分析
1.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晶昊公司對外委施工單位人員證件審核把關不嚴,對外委施工人員進入生產區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生產區和生活區未有效分隔,對外委單位施工風險辨識及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外委施工單位協成公司未督促企業員工遵守晶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現場未落實安全管理人員。
2.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晶昊公司純堿分公司對外委施工作業人員培訓流于形式,培訓考核內容過于簡單沒有針對性,且考核試卷未認真批改,對錯誤的答案也批改為正確,未對電焊、臨時用電等現場特殊作業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等進行培訓,為作業人員不具備安全作業知識和能力、違章作業埋下隱患。
3.車間現場管理不到位。車間未深刻汲取2022年“7·27”機械傷害事故,對外委施工人員監護管理不到位,施工方案中安排的監護人員與每天現場監護人員不一致,日常安全監護流于形式,監護人員未發現死者劉某在未取得電焊工證的情況下也從事切割作業,對外委作業現場電線凌亂等現場未采取措施,在發現外委施工人員存在提前進場施工現象未制止且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事發當天外委作業人員提前進場作業并造成生產安全事故,事發時現場無重堿車間專職監護人員。
4.特殊作業審核不到位。純堿分公司對外委作業人員證件審核不到位,在審核外委施工人員林某證件時未發現林某僅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未持應急部門電焊工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龔某某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不熟悉,對動火、臨時用電特殊作業審批不到位,在開具動火作業票時認為車間現場有插座可以不開具臨時用電作業票,且未審核動火作業人林某是否持有應急部門電焊工證,動火作業票上晶昊公司無監護人員簽字。
5.安全監管不到位。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和樟樹工業園區管委會汲取化工企業外委施工事故教訓不到位,安全監管人員未發現晶昊公司在外委施工管理上存在的安全漏洞,未對晶昊公司長期存在的大量外委施工人員作業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辨識并采取針對性的安全監管措施。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事故單位
1.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
晶昊公司汲取事故教訓不深刻,對外委檢維修管理不到位,檢維修方案審核不嚴,未發現監護人員設置不足問題,未落實特殊作業全過程監護要求,下屬純堿分公司及重堿車間未發現協誠公司當天施工人員無電工證,死者劉某無電焊工證,電焊工林某只有市場監管部門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證無應急管理部門頒發電焊工證等情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相違背。外委作業人員出入生產區管理不嚴,外委單位人員可以隨意進入車間生產區。對施工過程中外委單位變更施工作業人員管理不嚴,對外委單位臨時增加作業人員風險辨識不到位,死者劉某等人于8月21日到達晶昊公司,檢維修施工方案中并未對人員變更情況調整或補充。企業特殊作業審批不嚴,特殊作業現場管理不到位,對外委作業人員劉某及林某未持證上崗等重大隱患未及時發現并消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相違背。
2.連云港協誠化工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未指定專人對作業現場進行監護,在檢修工作量增加的情況下,臨時招聘劉某、王某等人,未對人員是否持有效證件核查,未落實作業現場風險辨識及安全隱患排查。
(二)有關監管部門
1.樟樹市應急管理局
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企業特殊作業未落實報告的行為監管力度不夠,對晶昊公司長期存在大量外委施工作業安全風險辨識不足,對外委施工安全監管力度不夠,安全監管存在漏洞。
2.樟樹工業園區管委會
樟樹工業園區管委會安全監管人員專業水平不足,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浮于表面,安全監管人員流動大,目前在崗的多數安全監管人員無化工安全監管工作經驗;安全監管工作制度不完善,雖然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將企業網格化管理,但網格員需要負責企業安全、環保、信訪等各種事項,工作職責過于籠統,未具體明確網格員對企業日常安全檢查頻次,對晶昊公司重大安全檢維修期間網格員未加大安全檢查頻次。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劉某,男,1970年出生,安徽淮南人。出堿槽外委施工現場負責人,未持證上崗,未辨識現場地面存在等離子切割機電纜線風險,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盲目指揮人員搬運重量過大的出堿槽底板,在放置底板過程中觸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劉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對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
1.皮某某,男,1982出生,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鹽化工作組干部,負責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有對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未有效履行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晶昊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皮建彪負有監管責任,建議責成其向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廖某某,男,1996年出生,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長,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有對樟樹市危險化學品、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未有效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晶昊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廖凌敏負有監管責任,建議責成其向樟樹市應急管理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肖某,男,1964年出生,晶昊公司總工程師,分管純堿分公司。未認真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一崗雙責要求,未認真檢查純堿公司重堿車間安全生產狀況和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外委單位違反操作規程行為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3年年收入20%的罰款。
2.龔某某,男,1972年出生,晶昊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晶昊公司純堿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在開具動火作業票時未認真審核作業人員證件,未開具關聯的臨時用電作業票,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外委單位違反操作規程行為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暫停其安全生產有關資格3個月,并由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3年年收入25%的罰款。
3.王某,男,1970年出生,重堿車間主任,負責重堿車間的全面管理和生產任務。作為車間主任,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對外委施工單位管理不到位,未合理安排外委施工監護人員,未對外委施工單位提前進場的情況采取措施,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外委單位違反操作規程行為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建議由晶昊公司給予批評教育并按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4.皮某某,男,1974年出生,晶昊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安全環保等工作。對外委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建議由晶昊公司給予批評教育并按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5.黃某某,男,1982年出生,晶昊公司安環部長,負責公司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作為安全部長,對部門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對特殊作業管理存在的問題未發現并糾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建議由晶昊公司給予批評教育并按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理。
6.周某某,男,1964年出生,協誠公司法人。作為協成公司主要負責人,督促、檢查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并消除出堿槽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3年年收入40%的罰款。
7.朱某某,男,1967年出生,協成公司項目經理,具體負責晶昊公司檢維修工作,作為項目負責人,未認真審核公司聘用的臨時工是否持有效證件上崗,未及時制止劉某冒險作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3年年收入30%的罰款。
8.江西晶昊鹽化有限公司。未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外委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動火、臨時用電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及風險辨識管控不到位;外委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并結合《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第93項發生一般事故第二檔的規定,建議由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晶昊公司處人民幣65萬元的罰款。
9.連云港協誠化工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外委單位,受晶昊公司委托對重堿車間進行檢維修作業,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作業人員資質審核不到位,現場作業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議由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將其列入承包商“黑名單”進行管理。
(四)其他處理建議
1.樟樹工業園區管委會在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上有差距,安全發展理念樹得不牢,對轄區內企業檢維修安全監管力度不夠,屬地責任落得不實。建議責成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向樟樹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樟樹市應急管理局落實部門監管責任有差距,危險化學品承包商安全監管工作存在漏洞。建議責成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向樟樹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六、事故主要教訓
(一)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晶昊公司車間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外委施工現場監護不到位,未結合高溫季節特點合理調整監護人員上班時間,且生產區及辦公區未有效分隔,導致檢維修過程中外委施工人員早早到達現場施工而晶昊公司現場無監護人員。對外委施工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流于形式,未認真將外委施工作業人員納入企業統一管理。特殊作業管理不到位,未在進廠時認真核對外委施工作業人員證件,未在開具特殊作業票時再次核對施工人員證件,未及時發現并制止死者劉某無證進行電焊切割行為,安全管理人員特殊作業知識薄弱,認為現場有插座,動火作業可以不開具臨時用電作業票,對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嚴重缺失。
(二)吸取事故教訓不深刻。晶昊公司2022年7月27日在同一車間發生過一起外委施工單位生產安全事故,事發時晶昊公司現場未配備監護人員,而此次觸電事故晶昊公司現場再次未配備監護人員,充分說明企業在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和現場監護人員落實上存在巨大疏漏,未能深刻吸取2022年生產安全事故教訓。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及樟樹市應急管理局未辨識晶昊公司等大型企業大量外委施工人員作業安全風險,對外委施工單位監管措施不足,對外委施工單位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打擊力度不夠。
(三)專業安全監管力量不足。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危化股目前有專業安全監管人員3人,其中2人為2023年后新招錄人員,對樟樹市危險化學品企業現狀和存在問題不熟悉;樟樹市鹽化工業基地從事安全監管的人員僅2人具有化工安全管理經驗且學歷及專業符合要求,專業知識能力和業務水平不足,檢查發現問題浮于表面,無法滿足日常安全監管需求。
(四)高風險環節管控不到位。近年來樟樹市化工企業在特殊作業、檢維修等環節零打碎敲事故不斷,盡管政府層面明確了特殊作業報備的相關要求,但是企業層面在特殊作業管理上仍然存在漏洞,特殊作業票審核簽字不規范、安全監護人員不在崗的現象時有發生。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汲取外委事故教訓。樟樹市應急管理局、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和化工企業要深刻汲取近年來樟樹市危化領域外委施工零打碎敲事故不斷的深刻教訓,進一步樹牢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堅守“底線思維”,剖析安全監管領域存在的漏洞和問題,制定出臺外委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大對事故企業及外委施工單位懲戒力度,強化外委施工全過程管理,嚴厲打擊外委施工人員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堅決防范遏制各類事故發生。
(二)切實履行企業主體責任。樟樹市危險化學品、化工企業要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為指導,堅持“兩個至上”,始終把員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加強企業專業安全管理人員業務能力學習,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強化企業內部安全管理。要嚴格特殊作業安全管理,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要求,強化動火、臨時用電等特殊作業過程安全管理,強化制度執行監督,對車間一線員工履職情況要嚴肅考核問責,認真督促企業全員落實落細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要嚴格外來施工隊伍及人員的一體化規范管理,做到統一教育培訓、統一工作標準、統一監督檢查,涉及特殊作業現場要進行全過程監護,及時發現和制止外委施工人員三違行為,杜絕違章作業行為,要加強外委施工人員進入生產區管理,將生產區及辦公區有效分隔,嚴禁外委施工人員未經允許隨意進入生產區。
(三)不斷夯實安全監管力量。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樟樹市應急管理局要加大專業安全監管人員培訓力度,積極組織監管人員參加省市開展的線上線下安全監管培訓,鼓勵安全監管人員通過自學取得化工相關的資格證。同時要充分利用好聘請的危化第三方專家,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監管人員要全程跟班學習,提升專業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確保在執法檢查過程中能及時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并舉一反三總結提出針對性的措施。
(四)加強高風險環節安全管控。樟樹市應急管理局、樟樹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和化工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要點,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緊盯“四改兩違”、開停車、特殊作業、檢維修、勞動防護用品佩戴使用等事故易發環節,堵塞安全生產漏洞盲區,要加快推動“工業互聯網+危化安全生產”建設應用,充分利用智能化管控手段,實現人員定位、人員聚集報警,特殊作業在線審批等功能,壓實人員在崗履職,規范特殊作業審批,不斷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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